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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重婚+卖亲生子女获利 这对男女遭严惩

http://www.scol.com.cn  (2017-05-12 13:19:51)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陈娇徐洋  

案例三

严惩!

明知假药仍销售

    2015年4月,郑剑飞从某网站了解到药品“藏精丹”信息,先后两次以20元每盒的价格购进40盒。郑剑飞明知“藏精丹”无合法证明资料,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内查询,确认“藏精丹”为假药的情况下,分别将20盒“藏精丹”卖个两个药房,以每盒1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进行虚假宣传。截止案发,已有30余盒“藏精丹”售出。

    公诉方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剑飞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销售。经审查,依法判处,被告人郑剑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缴。

    郑剑飞明知是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稀奇!

盗取游戏币还债

    2015年8月,因熊鹏无力偿还钟沁昊(另案处理)欠款,两人合计将熊鹏工作的网络工作室内的游戏账号和密码盗取后,将账号内物品转移给钟沁昊抵债,共计盗取1927000魔石。2015年10月底,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熊鹏盗窃的网络游戏账号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5260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鹏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260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熊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罪犯通过窃取的游戏账号和密码,盗取他人账号内的物品及游戏币,其行为触犯《刑法》。本案显示了法院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同时警示年轻人在网络虚拟世界也应遵守相关规定,若运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或者为犯罪提供帮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社会公众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身份信息,各类网站及游戏用户名、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受到网络犯罪侵害。

案例五

买房前未被告知变配室在楼下

上诉法院把房退

    2009年8月6日,陈某与达州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屋于2010年10月交付使用。入住后,因对楼下安装的变配室噪声有意见,2012年12月19日,经达州市环境监测站对陈某家的3间房进行声环境监测,结果显示:现场监测期间,主要声源为交通噪声,23时以后主要声源为社会生活噪声及变压器噪声。陈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实践,配变电所一般不宜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或正下方,配变电所若因特殊情况不可避免地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或正下方,销售方应当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将配电房安装在一楼,在销售房屋时并未明确告知该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被依法解除。本案提醒房地产公司应如实告知可能影响购房者选房的相关情况,以便购房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决定,否则将承担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案例六

发帖损坏企业商誉

需公开赔礼道歉

    商户杨成军向四川恒硕迪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供应耗材。

    2015年9月,因货款未结算及价格争议,杨成军终止供货。10月10日,杨成军在某论坛上发表题为“四川省恒硕迪杰服装公司恶意拖欠货款”的帖文1篇。10月12日杨成军与制衣公司就货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因网帖事件,制衣公司业务受到影响,多次要求杨成军及时处理网帖。2016年1月中旬,杨成军将该帖文正文删除,但标题及被转发的帖文未能删除。故制衣公司起诉要求杨成军立即删除网上帖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杨成军对制衣公司名誉权构成侵害;杨成军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当地报刊上刊登书面声明(该书面声明的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为制衣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中,制衣公司具有一定过错,杨成军反映的争议基本真实,但帖文使用“恶意”“无诚信”“有政治背景、欺压老百姓”等词语已明显超出求助范围,涉嫌毁损企业商誉。且在货款争议解决后较长时间内,该网帖未得到有效处理,负面影响扩大,使制衣公司受到信誉和经济损失。该案对妥善处理公民言论自由权与企业法人名誉权两种权益的平等保护和规范合同行为、鼓励交易具有积极教育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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