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宣汉县出现一起女儿不愿意赡养老母亲的案件。宣汉县人民法院新华法庭深入厂溪镇三角坝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当地镇村干部、群众代表等5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据了解,年过六旬的邓某某与丈夫共同育有3个女儿,丈夫已于1999年去世,邓某某现已丧失劳动能力,随二女儿生活。今年1月,邓某某突患脑梗塞后瘫痪在床,需要专人照料生活起居,3个女儿均不愿意照料。于是,邓某某于3月5日将3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3个女儿承担生活费、相互护理和照料其生活起居,并承担今年生病期间的医疗费,履行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
“考虑到原告邓某某现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行动极为不便;结合当地个别村民对于是否应该履行赡养义务存在模糊认识的情况,新华法庭决定延伸审判职能,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展巡回审判。”据宣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原告的大女儿和三女儿肯定了原告养育被告的情况属实,但是二女儿一直和原告居住生活,原告夫妇积累的财产也赠与给二女儿,二女婿系男到女方落户生活,故原告应当由二女儿赡养。
最终,通过庭审和休庭期间法官的宣传教育,3个女儿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约1个小时的调解,各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赡养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大女儿和三女儿均表示,今后一定要好好地赡养母亲,让母亲健康幸福地度过晚年,传承中华民族的孝道美德。(文/刘建平 石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