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的朋友,疫情防控期间这十三种行为要“遭起”

2020-02-03 18:43:13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编辑:陈娇吴晶晶 记者 徐洋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吴晶晶 记者 徐洋)2月3日,达州通川区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三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区政法通〔2020〕1号》,公布了十三种违法行为,如有相关行为者,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十三种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检疫检查、处置的行为;

二、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三、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居家医学观察规定或治疗的行为;

四、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聚集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五、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瞒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拒不执行关闭、歇业等疫情防控的行为;

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九、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十、生产、销售伪劣、假冒的用于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一、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

十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

十三、违反有关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或实施其他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区委政法委0818—2340110;区公安分局0818—110(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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