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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一公职人员被查处

http://www.scol.com.cn  (2015-12-02 10:28:53)  来源:达州晚报  
编辑:王晶城胡健 张元强  

作为党员干部,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违法违纪,不管你犯错的时间有多久远,终有一天也会被揪出来。近日,通川区纪委查办了一起20年前的违纪案件,并对此案作出了严肃处理。

时间追溯到1995年3月,当时达城西外镇新锦社区3组一位村民租用了本组预制场的空地,并欲在空地上修建房屋。由于该组在原达川市开发区规划内,并不符合建房规定。于是,那位村民找到了自己的弟弟潘某某,要潘某某为他办理修建预制场的建房手续。

潘某某何许人也?当时他是西外镇建设管理所的办事员,他也明知不能办理建设手续。然而潘某某灵机一动,把报建手续的办理时间提前到1994年达县市更名为达川市之前,找来两份空白但已加盖公章、而实际已经废止的《农房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按照需要填写了申报内容,将发证时间填写为1991年2月13日。

就这样,该村民用潘某某提供的伪造《农房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用地面积为190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71.24平方米,成了“大户人家”。

2012年3月,市政府在西北环线拆迁中,该村民凭着那份房屋产权证,提出高于补偿标准数倍的赔偿金,给西北环线拆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阻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时隔3个月后,有关方面根据调查发现,那位村民的建房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随后,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取保候审。

潘某某被抓获时,已经在通川区住建局廉租办工作,此前还担任过西外建设管理所所长。纪委调查发现,潘某某在当所长和在廉租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村民送去的好处费共计2000元。收钱之后,潘某某放松了对该村民上报建房手续的审查,并在办理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案发后,潘某某已将违纪款上缴财政。

近日,通川区纪委决定,潘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和受贿错误,根据规定建议给予潘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因潘某某不属于监察对象,建议通川区住建局对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通川区纪委举报电话:2145397。

(本报记者 胡健 通川纪委通讯站 张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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