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怎么区分? 达州中院法官释法明理

2021-04-12 11:00:30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编辑:袁敏

达州频道 赵权军

4月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1年“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执行不能”,将其与“执行难”案件做详细区分,营造群众了解法院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

2021年初,开江县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唐某甲申请执行唐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执行不能”还被列入全省法院系统2021年度典型执行案件。

在该案中,唐某乙、户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偿还唐某甲的借款本金5万元,但两名被告向开江法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提交了二被执行人身患“脑梗塞”“冠心病”等多种疾病且在村上享受低保的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经法院干警查证,又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唐某乙、户某某均为年逾60岁的老人,且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靠农村低保维持基本生活,确无清偿能力,属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是案件当事人自身需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又有着明显区别。

达州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黄玉沾解释,“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有履行能力,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案件。她说,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难以顺利开展。或金钱给付类案件中,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不能实现,本质上说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在法院判决的案件上表现为两类: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以及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三无状态”,只能及时进入破产程序。

如何避免这类“执行不能”产生呢?黄玉沾说,在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避免遭受经济财产损失。“执行不能”多存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里,无法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

黄玉沾举例说明,“达川区人民法院终结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刘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就是这类情形。”

刘某驾驶摩托车,违章搭载姚某和李某发生车祸,致所驾摩托车驶出路外,撞上公路右侧一房屋,造成姚某、李某均受伤,姚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0年5月25日,达川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损失合计32万元,其中已支付2万元,至今仍还差金额30万元。

当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时,法院执行干警调查,刘某离异,无房产和收入,儿子也在念大学。2021年,他的儿子还被评为低保户。同时,执行法官前往行政部门,调查了解刘某居住房屋是否涉及拆迁等情况,反馈为无。3月,因刘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达川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同时依法对申请人姚某释法明理,针对申请人姚某的困难情况,目前已申请司法救助,正在程序中。

该起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且仍在服刑中,家中亲属获得低保,也属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强制执行需强制,但不是蛮干,面对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完毕的案件,只得依法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玉沾说,“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后,法院仍将定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便立即恢复执行,直至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止。”

(图由达州中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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