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标志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2015年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达州等十三个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为规范我市立法活动,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立法法》《四川省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人大相关委室起草了《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主任会议和两次常委会审查,2016年3月25日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并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主要对总则、地方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其他规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王林森 黄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