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我市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征收拆迁土地房屋货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决定自4月10日起,对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充分尊重被拆迁人意愿,可自愿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并鼓励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办法》规定,在市中心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应安置人口经确认产权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办法》明确,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应当认真开展现状调查,科学组织补偿评估,制订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多渠道筹措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
具体的货币安置补偿包括确认合法产权面积的安置补偿、临时过渡周转房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无证房屋(残值)自行拆除补助等其他应补偿的合理费用。
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面积的安置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或最相邻区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评估机构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通川区人民政府以市场化的方式面向社会依法依规选定。
根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拆迁户的安置临时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过渡周转房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192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周转房费。
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且在3个月内提供被拆迁人自有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有权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以享受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奖励标准为被拆迁房屋确认产权面积补偿(不包括其他补偿)金额的3%。
《办法》规定,凡与拆迁实施单位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均已经享受了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政策,不得再因此事由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性住房。同时,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货币安置补偿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由通川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通川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庞佑军 本报记者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