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徐荣莉)3月14日,记者达州消协获悉,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2015年度十大典型维权案例。渠县一消费者购车却发现商家拿其他车系冒充,经消协调查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现金30000元。
窗子“掉”落砸坏车经营商家有责任
2015年五一节后上班的第一天,黄女士到新房擦玻璃打扫卫生时,整扇窗子突然掉落,并将停在楼下的北京现代轿车天窗、及前后档风玻璃砸裂。黄女士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情况下,便投诉到市消委,要求经营者承担修车费用5000元。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发现,该铝合金窗子材质较差,且窗子滑轮为塑胶,若稍用力过大,极易造成滑轮脱轨窗子掉落,明显存在安装设计和用材不合理等问题。经协商,商家愿意赔付黄女士5000元修车费。后来,经营者却一直不兑现协议进行赔偿。
2015年12月3日,通川区西外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最后,达州市通川区法院以原、被告在消委达成的协议为参照进行裁定([2015]通川民初字第4002号),经营者廖女士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
商家售车不诚信消委维权三倍赔
2015年7月15日,渠县消费者李某投诉称,自己在渠县某汽车销售中心订购了一辆北京现代第八代索纳塔2014款2.0LT尊贵版轿车,整车价格是158900元。使用一周后李某发现,该系豪华版车冒充的,两车价格相差达9000多元。在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投诉到渠县消委,要求经营者以欺诈行为赔偿30000元损失。
渠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消费者订购的车,的确是北京现代第八代索纳塔2014款2.0LT尊贵版轿车,当时该汽车销售中心没有该款车,经营者便把北京现代索纳塔八2014款2.0LT豪华版车的相关资料更改后,便冒充自动尊贵版车卖给消费者,显然具有欺诈行为。
县消委会弄清事实后,组织双方调解,在向经营者宣传《消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赔偿消费者30000元现金,双方达成协议,使这起投诉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儿童游玩被摔伤监护不周有责任
2015年5月13日下午,汤某某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到该镇民歌广场某儿童乐园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在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便投诉到宣汉县消委会要求解决小孩摔伤的治疗费用。
经调查发现,该儿童乐园玩乐设施较多,但入园规则字体较小,且没有安放在明显处,园内没有安全警示牌,也没有小孩玩耍必须由大人陪护的提示牌等,安全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汤某某作为成年人,带不到2岁的孙子游玩,应预料到小孩有可能摔倒,而放纵监管,直接导致小孩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消法》十八条第二款和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由经营者承担没有尽到安全义务的责任,负担45%的费用;而由消费者承担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也应负担55%的费用是较为合理的。
消委:要认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2015年3月14日,米女士在某家具店订做卧室门和鞋柜,交纳了定金200元。但商家迟迟不到消费者家里去量尺寸,后消费者找到商家,商家以消费者订做的家具太少,导致成本太高为由,拒不履行之前商订的合同。后米女士多次和商家理论无果后,投诉到西城消委分会,并提供了商家出具的定单。
通川区西城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情原由后,并对商家宣传《消法》和《合同法》,使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经营者愿意双倍退还消费者定金400元。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而“定金”与“订金”却有本质的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