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频道 徐洋
5月27日,四川在线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达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了包括达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45家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列明环保责任清单,划定环保“责任田”,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据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黄兴盛介绍,根据《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而制定,《清单》将有力推进达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美丽达州。
“《清单》还进一步强化了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避免在工作中遇事不作为、懒作为、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黄兴盛讲道,《清单》在延续以往相关职责规定总思路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后各单位“三定”方案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明确了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职责及工作要求,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有责部门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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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统筹监管单位,很多责任主体却是平级行政单位,将如何做到有效监管?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行使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有明确法律规定。尽管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是同一级别的部门,但法律赋予了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生态环境部门有权也有职责对其他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正如审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财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他部门遵守各项纪律的监督。
法律对如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具体明确,如方式、程序等。从工作实践看,有六种形式,一是建立完善与统一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是分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任务,如拟定党政同责考核目标、拟定环委会工作要点等;三是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四是督促检查工作进度、质量;五是对工作进度、质量较差的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纪委监委进行约谈、追责或直接进行约谈;六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