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一小区业主“拉横幅”抵制私立医院进驻 院方放弃建设

www.scol.com.cn (2018-08-20 13:59:18)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陈娇刘姣 徐洋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刘姣 徐洋 文/图)8月16日上午,有市民向本网记者发来视频报料称:达州宏义·江湾城小区业主正围着售楼部,拉出“高档小区竟成医院病房”“要求部门为民做主”等横幅,表达抵制私人医院进入小区的诉求。16日下午,记者赶赴现场了解到,经过业主方、院方、项目方代表协商后,目前已达成统一意见,院方表态不在小区建医院。

事件:业主“拉横幅”抵制私立医院进驻小区

江湾城业主王女士告诉记者,买房的时候宏义·江湾城项目二期25栋为商住楼,“15日突然发了一个《告知书》,说一、二、三层楼要变成医院。每天回家就发现一个医院在楼下,感觉很不舒服。”

记者在小区楼栋位置看到了王女士口中的《告知书》。据《告知书》显示,四川天合健医院管理服务公司拟在小区二期25栋建设一家特色中医院,一层建设宾馆式疗养区,二层、三层开设中医内科治疗区。

此外,还有业主向记者反映,医疗垃圾将有可能造成小区环境污染,因此,建医院大伙坚决不同意。

小区项目建设方:目前已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

小区内有规划医院吗?该项目为何会拟建在该小区?

“小区确实没有规划医院,是医院主动找到我们的。”达州宏义资产管理公司策划部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建成售出后总人口将有10万人左右,目前配套项目正在逐步完善中,据他们初步了解,该医院为康养项目,认为或许可以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没有规划,他们也担心医院进驻后对业主产生影响,与院方只签订了意向租赁协议;并要求院方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依法依规进驻小区,并且在小区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如果公示后,业主没有问题了,对方再和我们签正式合同。”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在公示过程中,小区大多数业主都持反对意见,拟建医院事件已经停止。16日,业主方、院方、项目方代表开了协商会,已达成统一意见。院方现场表态,不在小区建医院了。

拟建医院方:已放弃在江湾城小区建医院

拟建医院方是否放弃建设?随后,记者拨打了四川天合健医院管理服务公司王姓负责人的电话。据其介绍,按照国家规定,3万人以上的区域就应该有医疗机构。江湾城小区人口基数大,他们本来是很看好的,但没有想到有很多业主不认可。16日,他们与业主代表开了协商会,并现场表态,放弃在小区投资建设医院,因为老百姓不支持的话也没有前景。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江湾城小区属于生活居住区,在此拟建医院是否合规?

随后,记者在达州市通川区卫计局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局于6月19日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前公示》(以下简称《公示》)。

《公示》显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将拟设置医疗机构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拟设置机构名称为天合健中医院,该医院符合设置规划,地址为江湾城小区二期25栋,拟设置床位79张,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和中医科。

8月16日下午,记者致电达州市通川区卫计局审批股股长苏什。苏什表示,该医院符合设置规划是根据《达州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按审批程序进行了公示。

“我们审批是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以及《达州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执行,均没有对医院选址有要求。”苏什介绍到,“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文件没有对医院选址有硬性要求,只要医院用地是商业用房,业主(商业用房老板)同意建设医院均可。同时,卫计部门还需将医院相关情况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情况下,我们才批准在某地设置医疗机构。另外,不仅是商业用房,住房也可以设置,但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将房屋使用性质由住宅改为商业才行。”

随后,记者查阅了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医院选址确实没有相关规定。

而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8〕17号中,第三条取消医疗机构前置审批条件明确规定: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不再将住房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办非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审批的前置事项。

在《达州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中,社会办医条款显示:依据我市各县(市、区)常住人口数,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规划设置本区域社会办医数量(康养床位除外),实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在此总量基础上,社会资本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选择办医地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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