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徐荣莉)6月24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五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4起案件的5名被告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吸食毒品,故意杀人罪,终审被判处死刑或死缓。
案例1:两男子越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罗某某等人多次共谋到缅甸老街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四川省大竹县贩卖,为主伙同邓某甲(已判刑)等人七次偷越中缅边境,在缅甸老街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运输至云南耿马县孟定镇,再转运至大竹县贩卖。张某甲、罗某某等人共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45579.39克。2010年9月6日上午,公安机关在云南省耿马县临清公路挡获运输途中的海洛因5679.39克而案发。
案例2:男子贩卖、运输毒品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1997年11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伙同王某甲(已病亡)为主纠集黄某某等9人(均已判刑)多次从四川省大竹县外流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南京市等地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冰毒”)6254.85克。2010年4月9日,陈某甲与王某甲等2人到成都市购买1000余克冰毒后,刘某某乘车将该毒品带回大竹途中被公安机关在达渝高速大竹出口处挡获,致案发。
案例3:无接触式贩毒、利用邮寄物流运毒被判死缓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联系其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时认识的宣汉籍人桂某某(另案处理),请桂帮忙联系毒品,并于同年3月30日、6月6日分别向桂某某指定的户名为“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存款29700元、向桂本人的银行卡存39800元。桂某某收款后,安排同在广东佛山的王某乙(另案处理)将藏匿于茶具内的毒品邮寄给汪某某提供的四川省达州市的“冯某某”收。后汪某某到达州物流港顺通达货运部将“冯某某”货物领取,并放置于其租住的房内。2014年6月23日,民警在四川宣汉县抓获贩毒人员杨某某,在杨某某租住的卧室内查扣25袋冰毒净重46.072克,麻古净重1.029克。次日,汪某某携带毒品前往与杨某某联系的交易地通川区野茅溪“红枫叶”商务宾馆217号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汪某某左侧裤兜内搜缴冰毒2袋共计68.604克、麻古2.061克。同年6月26日,民警从汪某某位于达川区南外镇房内搜出冰毒1876.9克、麻古28.442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6.44%至74.96%。
案例4:女子交友不慎陷毒网 帮助男友贩毒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乙离婚后,结识重庆籍的贩毒男子邓某乙(在逃)。2013年2月,张、邓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在宣汉县租房同居。同年3月底,该二人到达州市通川区租住居住。二人交往期间,张某乙多次帮助邓某乙(在逃)向任某某(已判刑)贩卖毒品冰毒320.344克。2013年5月月11日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乙明知邓某乙贩卖毒品,多次帮助邓某乙向任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共计320.34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乙是毒品的所有者,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张某乙多次帮助邓某乙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因吸毒将七旬老人掐死 男子被判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乙因吸食毒品,致经常发怒、性格偏执,时有冲动、伤人行为,曾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2014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陈某乙独自到其住地附近的山顶闲逛时,遇见捡拾野生菌的老太婆范某某(殁年73岁),遂上前将范按倒在地,用双手掐范颈部致其死亡。陈某乙离开现场后,给其父陈某丙、堂兄陈某丁打电话告诉他们自己杀人一事后,于同日11时前往通川区公安分局复兴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带民警到现场找到被害人范某某的尸体。经鉴定,死者范某某系他人卡捏颈部,阻断颈部动静脉及呼吸通道,致大脑缺血缺氧,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同日,经对陈某乙尿液/唾液检测呈阳性反应,表明其吸食/注射冰毒类毒品,同时检查发现陈某乙神志恍惚,左手环指甲床断折,断面有血迹渗出附着。经鉴定,陈某乙吸食毒品5年,先后打工、交友,具有责任能力。本次作案是在吸食冰毒后,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影响下,丧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状态下作案,但2014年11月3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