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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一派出所副所长擅离职守被免职

http://www.scol.com.cn  (2016-04-20 17:16:16)  来源:达州晚报  
编辑:王晶城张元强 王冰爽 胡健  

身在工作岗位,就必须认真履职尽责。近日,通川区纪委曝光一起典型失职案件,一名担任派出所领导职务的民警擅离职守,不仅被免去领导职务,还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了解,事发当天,通川区公安分局蒲家派出所安排带班领导、副所长覃某某和民警邓某某值班。凌晨2时许,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蒲家镇兴隆街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110”要求蒲家派出所先期抵达现场处置,等待刑侦大队现勘人员。

邓某某将此情况向覃某某汇报后,覃某某指派邓某某一人前往现场处置。邓某某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失主已经外出,便让失主的父母保护好现场,等待刑警大队民警前来勘查。当天早上8时许,邓某某请示覃某某是否向失主做询问笔录,覃某某则答复“等失主回来再询问”。

之后,覃某某在镇上遇到了几位熟人,便受邀前往宣汉县一水库钓鱼玩耍。走前,他安排邓某某负责陪同刑侦大队民警勘查现场。直到下午2时许,覃某某才返回蒲家派出所与邓某某一起对失主做了询问笔录,擅离工作岗位长达5个多小时。对此,通川区公安分局党委决定,免去覃某某蒲家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覃某某身为共产党员、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消极作为,值班期间擅离职守长达5个多小时,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通川区纪委给予覃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川区纪委举报电话:2145397。达州晚报舆论监督热线:2382258。

(本报记者 胡健 通川纪委通讯站 张元强 王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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