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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出台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http://www.scol.com.cn  (2016-01-11 09:40:16)  来源:达州日报  
编辑:王晶城杨文平 邱霞  

本报讯 近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达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其他救助,做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织密困难残疾群众的基本民生安全网、实现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奔小康再添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关键词1: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和驻村干部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多渠道核查信息。要设立固定公示栏(墙),公示城乡低保政策、申报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及投诉电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评议、公示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关键词2:特困人员供养

《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或者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关键词3:受灾人员救助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受灾人员开展心理抚慰,做好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各地要根据灾情按应急转移、灾后过渡、灾后重建、冬令春荒等环节,按照救灾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灾害救助标准,并严格执行。

关键词4: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自负费用较高且本人及家庭支付困难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关键词5:教育救助

《办法》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员,根据教育资助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捐款、设立奖学金、成立教育助学基金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救助。

关键词6:住房救助

《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等方面的优先选择,并完善其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关键词7:就业救助

《办法》规定,要加强就业救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之间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创业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各地应当采取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活动、搭建求职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等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各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关键词8: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各地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地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关键词9:社会力量参与

《办法》规定,积极培育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各地应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绩效评估、准入、退出机制。各地应当在社区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杨文平 本报记者 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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