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3-08-30 17:19:01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编辑:杨迎

四川在线记者 袁城霖

8月30日,《达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已由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6月26日通过,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7月25日批准,自9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玉华介绍,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较好满足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但随着城市不断发展,全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功能缺失、布局欠合理、部门职能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日益凸显,制定出台该《条例》旨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达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聚焦解决群众所盼,将农贸市场管理纳入了立法规划,依法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以法治保障推动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规范、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6条,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逐一解决。其中“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党建引领、管理体制、部门职责等内容,“规划建设”主要规定市场规划、建设规范、配套建设、临时摊点设置等内容,“经营规范”,主要规定经营原则、开办者和经营者职责、自产自销区设置、监督检查、智慧管理等内容,“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达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蒋冰介绍,针对农贸市场管理中牵头部门不明,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不仅明确了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农贸市场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管理职责,还特别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为农贸市场管理协同机制的牵头部门。此外,进一步明确了商务、农业农村、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理顺了管理体制。

针对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条例》对农贸市场从规划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城市更新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未按照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设立农贸市场须依法,也不得随意关停或者改变农贸市场用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确需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3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免收摊位费,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优惠政策,明确补贴标准,及时兑现补贴。市场开办者违反规定向自产自销农民收取摊位费的,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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