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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公开征求意见啦!

http://www.scol.com.cn  (2017-04-01 17:38:20)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陈娇刘姣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刘姣)4月1日,记者从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该局于3月31日发布《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现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以深入推进达州市中心城区五治工程,规范管理城市广场舞活动,解决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市民在2017年4月17日前,可将修改意见反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方式如下:

1、信函寄至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

2、传真:0818-2383117

3、电子邮箱:415347428@qq.com

 

附《达州市中心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文明、有序开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户外公共场地,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排舞、唱歌、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在达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广场舞活动的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和群众审美需求,以扶持、引导、规范为重点,支持群众自发开展具有文化艺术内涵、体现科学健身理念、符合群众审美特点的广场舞活动。

第五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确定一名组织者,建立文明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如无明确组织者的,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以及活动主持人均为组织者。

第六条

  广场舞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开展广场舞活动以基层社区为片区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广场舞活动的地点、面积、时间、人数、组织者等。

  社区居委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联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文体广新部门开展实地勘查,对符合场地要求的,现场划定活动区域,并进行登记确认;对不符合场地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专门登记处,方便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办理登记事项,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文体广新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应当与所登记的社区居委会签订自律承诺书。自律承诺书由辖区政府会同文体广新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维护场地环境秩序和公共设施等。

第八条

  辖区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

  辖区街道办事处(镇、管委会)、社区负责引导广场舞活动组织者、文艺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众代表参与广场舞管理,鼓励指导建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逐步推行广场舞团队星级评定制,激发广场舞团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

  文体广新部门负责采取划片指导、结对帮扶、培训指导等方式,对广场舞团队的队伍形象、活动区域、展演展示、原创作品征集评选等进行服务和指导。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广场舞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的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及时抄送公安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住宅小区内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

  公园、广场等场地管理单位负责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场舞噪声监测、监管,劝阻噪声污染行为,协调处理广场舞团队之间的矛盾,在合适位置设置宣传栏和标志标牌。

  民政、规划、交通运输、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广场舞活动的服务、监督工作。

第九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地,可以利用城市商业广场、企业和社区场地、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但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

  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住宅小区、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区周边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严禁开展广场舞活动。

第十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开展广场舞活动,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至8:00、晚7:00至9: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7:00至9:00、晚6:30至8:30。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一条

  每年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因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第十二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噪声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执行。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开展广场舞活动禁止使用低音炮。

第十三条

  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开展广场舞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市政等设施;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煽动闹事;

  (七)强行侵占他人财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进行各种邪教、迷信活动;

  (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场地;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广场舞活动造成的噪声污染、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扰民公共秩序等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五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或损坏市政设施等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行为的,由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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