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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员工破坏企业生产获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10-19 16:24:23)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王晶城徐荣莉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徐荣莉)今(19)日上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达州法院十大行动助推构建“五大新格局”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今年1至9月,达州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6397件,审、执结20295件,同比上升4.37%。发布会上,达州中院发布了3起典型案例、事例。

典型事例:法院为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开发建设“滨江明珠”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开发建设停摆,借款人、买房人、施工方等众多群体的利益一时难以实现,群体多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达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弄清项目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开发建设现状,逐项研究遗留问题解决方案。达州中院及时组织住建、公安、法制局、检察院等单位,对群众反映陈某高价收购公司原股东股权、公司在平安贷款支付资金回报、拆迁办工作人员收受被拆迁人贿赂、民间借贷利率超过4倍等6个问题逐一核实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法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10条法律意见。

典型案例:协调化解劳动争议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某公司两次停产。2014年8月24日,该公司安全科科长兼生产科科长刘某向袁某等公司员工发送短信称“因公司生产场地调整,现通知所有员工到安徽新厂工作,不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袁某等78名职工对此不服,于2015年初以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解除,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支持职工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00余万元的申请。某公司不服并诉至达川区法院,达川区法院一审判决了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服,并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达州中院责成承办部门依法稳妥审理。

承办部门多次召开庭务会议,与达州市总工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调解方案。最终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78名劳动者共计50余万元补偿金,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公司实际困难,促进了公司劳企和谐及产业调整转型升级。

典型案例:员工破坏企业生产获刑

2015年4月19日晚,李某等5人认为某公司采砂造成水土流失,李某提出次日一起去阻止公司采砂。4月20日下午2点多,李某等人先后登上停靠在河边的川渠吸0053号采砂船并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李某等人砸坏了船上的柴油机、柴油机外壳和一些物品等。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公司损失为62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以借口水土流失为由,采取阻拦他人生产、毁坏他人机器设备,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6229元,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严惩。鉴于五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李某等5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等刑罚,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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