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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个人房屋租赁者 请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http://www.scol.com.cn  (2017-05-25 17:32:27)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陈娇徐洋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徐洋)5月24日,记者从达州市通川区地税局获悉,该局对外发布了《通川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个人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城区和建制镇)将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出租或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通川区个人房屋纳税人需到通川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据了解,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发布了通川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个人房屋租赁收入纳税事宜旨在进一步治理税收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公平税负

    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有权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待遇,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4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川区西外镇、北外镇、东城办、西城办、朝阳办和莲花湖管委会辖区内房屋租赁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是:通川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办公地点:马蹄街14号,办公电话:2133706。咨询电话:2104301、210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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