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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公布5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http://www.scol.com.cn  (2016-05-04 14:00:26)  来源:达州晚报  
编辑:王晶城张黎丽 刘民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因为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次受到侵害。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够让更多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懂得保护自己。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

应从当事人知情时计算

原告李某某,从1997年起在被告达州市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9年6月13日再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次年6月12日,合同期满后,因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原告李某某便离开该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3年12月13日,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于同年12月25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具体的实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确认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因此,本案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故被告某煤矿辩称原告李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应驳回起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达州市某煤矿自1997年1月至2010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公司未缴纳医保

也应为职工“埋单”

原告胡某某原系某机械厂正式职工,现单位已破产,职工未上班。2010年1月1日,被告某保安公司(甲方)与胡某某(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4年,并于同日又签订了“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一份,劳动合同和协议签订后,某保安公司将胡某某安排在某局从事保安工作。

2011年3月14日晚9时许,胡某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市中心医院治疗,虽然3个月后出院,但之后胡某某因病再次治疗,两次住院用去治疗费共计11万余元,其中胡某某本人支付近7万元,胡某某向保安公司借款4万多元。

2011年5月10日,胡某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10万元。

通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保安公司在与胡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协议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胡某某原单位参保,该约定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应采信。某保安公司没有为胡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胡某某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经委托通川区社保局就胡某某两次因病住院发生的治疗费进行审核,胡某某的医疗费合计应报销9万余元,由保安公司承担,扣减胡某某在保安公司的借款,某保安公司还应支付4万余元。

保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予签书面合同不缴纳社保

企业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夏某于2013年9月22日受聘于某酒店,任销售部客户经理,但酒店于2014年11月3日将夏某辞退。夏某在该酒店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酒店也未为夏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4日,夏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又与酒店对簿公堂。

通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某在该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依据相关法规,酒店应向夏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判决由酒店支付夏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并由该酒店为夏某办理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手续,承担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宣判后,酒店不服,以自己和夏某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仅是合作关系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夏某在该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故原审法院判决某酒店在辞退夏某时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合同

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

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7月开始在被告某电视台工作,2008年1月1日,某电视台与王某某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某电视台没有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王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以某电视台没有按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为由,向某电视台提出辞职报告并于同日获得了单位的同意。因双方对社会保险及补偿金等没能达成一致,王某某于2014年7月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开江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王某某要求电视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王某某提出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问题,电视台也应当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开江法院一审判决:由电视台支付原告王某某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的工资;由电视台给付原告王某某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由电视台将相应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支付给王某某;由电视台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金,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岁汽修小伙因工受伤

汽修厂赔了41万元

20岁的小伙子周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厂任修理工。几年前,周某某在修理厂修理一辆双排座货车时,因千斤顶发生故障,货车的驾驶室前倾,压伤周某某。诊断腰椎爆裂性骨折,神经受伤。之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某汽车修理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周某某向宣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也做出了劳仲裁裁决。周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汽修厂未给原告周某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周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某汽修厂承担。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周某某与汽修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周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41万余元,由汽修厂负责赔偿。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本报记者 张黎丽 刘民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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