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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引纠纷 法官提醒:口头协议难维权

http://www.scol.com.cn  (2016-04-19 17:13:59)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王晶城巨茂 徐荣莉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巨茂 记者 徐荣莉)在商事往来中,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部分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往往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尽规范,导致纠纷频发。近日,万源法院官渡法庭就受理了一起涉及口头协议的合同纠纷案。

电话达成“口头协议”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某木业公司(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生意),被告为某林业产业公司(长期从事木材加工生意)。2015年5月初,被告通过电话找上原告,与原告协商木材买卖事宜,双方通过电话协商,就数量和类型达成了口头协议,之后便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几天后,原告公司便按照与被告公司达成的口头协议安排驾驶员将木材从河南运到了被告公司所在地,被告在验收后便收下货物,当时被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原告货款5万元,下剩的93153元。后来,原告多次催收货款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无故拖欠的货款。

货物存瑕疵被告不愿支付余款

官渡法庭接到诉状后了解到,之所以被告后来没有支付剩下的货款是因为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木材质量存在瑕疵,木材的规格不符合被告的要求,造成被告购买的木材无法运用于生产,而原告则认为自己提供的木材都是上等木材,不存在瑕疵,而且被告在验货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也没有向原告方提出过质量问题。为此,双方争论不休。

法官在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后,让原告亲自到被告公司现场查看,并指出本次纠纷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当初口头协议模糊,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

双方均有责 法院帮其追回部分货款

后来,经过法庭进一步向当事人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考虑到自己当时确实没有与被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很多内容双方也没有约定,自己也亲眼看到被告存在耗损也是事实;被告方也觉得原告方为自己提供了木材是事实,而且自己当时在签订合同、验货方面也存在过错,现在也丢失了证据。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组织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5万元的货款,剩余的4万多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在法庭的见证之下,被告立马转账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原告还主动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已成为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签订合同时不尽规范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坚持审慎的原则,认真审查合同的的各个细节,尽量通过书面合同达成协议,不可轻信“口头承诺”,以免对方缺少诚信意识时,在诉讼中无据可依,增加索赔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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