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男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http://www.scol.com.cn  (2016-04-13 10:50:58)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王晶城王涛 徐荣莉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王涛 记者 徐荣莉)近日,达州市达川区一男子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但他不思悔改重抄“旧业”,在缓刑考验期间再度盗窃他人财务。近日,达川区法院依法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2015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正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被告人卢某与另一被告人兰某某合谋盗窃摩托车卖钱。二被告人窜至达州市达川区平滩镇南街的农商银行门前,将一辆停放在路边无人看守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11月13日经达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481元。

前不久,由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兰某某盗窃罪一案,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撤销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对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