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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修坟惹众怒遭挖 “私权”让步习俗破坏者赔偿损失

http://www.scol.com.cn  (2017-05-10 22:49:54)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陈娇覃茜 徐洋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覃茜 记者 徐洋)在自家地里修坟惹周围邻居不满,邻居破坏了修好的祭台,最终,邻居作为破坏者以赔偿损失收场。5月10日,记者从万源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怪”案。

    年过六旬的肖某为减轻儿女负担,便提前找好“福地”,并雇人修好祭台,却不料点燃了众多邻居的怒火,邻居们将肖某修好的祭台合力挖垮,从而引发纠纷,经村社、乡二级部门调解均以失败告终,肖某无奈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万源市人民法院,要求以李某、王某为首的破坏者赔偿损失。

    受理该案后,万源法院旧院法庭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在外务工的李某、王某,因涉及邻里纠纷,又经过村社、乡二级干部处理,便邀请了解案情的村社干部和乡干部一同到案发地查看现场。

    “肖某将其坟地修建于这么多家的门前,别人开门见山,我们开门见坟,谁能忍受?只要他修坟,我们就破坏。”现场,肖某众多邻居向办案人员诉苦。经办案人员查看现场,发现肖某所修坟地正对着几户人家的正门且直线距离不到5米,若一旦祭拜燃放鞭炮,又存在安全隐患。

    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之后,通知涉诉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联合村社、乡干部就地调解,通过释法明理,明确告知肖某的“私权”必须让步于公序良俗。经多方做工作,使得肖某与李某、王某及其他邻居达成一致协议,即肖某永不在该地里修坟,李某、王某及其他邻居赔偿肖某损失,该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人,肖某有权行使该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是肖某的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肖某认为在自家承包地里修坟,没有妨害谁,他人不应干预,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肖某在邻居门前修坟,有违公德,若祭拜时燃烧香蜡纸钱放鞭炮,则易引发火灾,影响公共安全。此时,肖某的“私权利”只能让步于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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