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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为在职员工买医保 依法仍须报销医疗费用

http://www.scol.com.cn  (2016-04-27 18:57:56)  来源:四川在线-达州频道  
编辑:王晶城徐荣莉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徐荣莉)五一劳动节前夕,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维权典型案例。

某保安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前后住院共花去116328.48元。经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没有为胡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胡某某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报销90933.10元医疗费的理由成立。

案例1:不买保险员工上告公司

2010年1月1日,某保险公司与胡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同日又签订“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2011年3月14日晚9时许,胡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前后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16328.48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某保安公司没有为胡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使胡某生病后得不到保险保障,判公司败诉。胡某个人应承担25395.38元,其余90933.10元由保安公司承担。后来某保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法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胡某某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胡某在工作期间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公司不买工伤保险的代价

2006年3月24日周某在修理厂进行货车维修时,因千斤顶发生故障,货车压伤了周某,后经达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某汽车修理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后来,周某向宣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10月12日该委做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周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与修理厂解除劳动关系;2、修理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85%×预期存活年限)、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预期存活年限)等工伤待遇共计1198278元。

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某汽车修理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周某的各项费用共计415797.75元,由被告某汽车修理厂负责赔偿。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工伤保险是国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帮助,如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表明其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其过错在用人单位,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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